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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发布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相关要求有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竣工验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