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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 浙江七部门联合出台《“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治理方案》提到“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 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面源领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清新空气获得感、幸福感。 工作原则:坚持科学精准治污、坚持源头治理优先、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坚持多方协作共治。 重要任务: 坚持源头治理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源头治理,严格产业准入,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 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 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见附件1),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 |